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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法國食品接觸DGCCRF橡膠制品和嬰幼兒奶嘴新法規
            發布時間: 2021-12-09 09:59 更新時間: 2025-01-08 10:00

            橡膠食品接觸法規背景
            橡膠制品以其絕緣性好、耐酸堿腐蝕以及高彈性能等,被廣泛地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如食品運輸管道、手套、密封圈等,也被廣泛用于嬰幼兒的奶嘴和安撫器當中。

            由于橡膠制品在加工過程中,會使用大量助劑和添加劑,且硫化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化學反應等,一些助劑和添加劑當中的有毒有害特質可能會遷移和釋放出來,影響與之接觸的食品安全,危害消費者健康。

            因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為食品接觸橡膠制品制定了相應的法規以規管其在食品接觸領域中的應用,如中國、美國、德國、法國等。


            法國橡膠食品接觸

            新法規

            02

            2020年8月11日,法國發布2020年8月5日新法令(Arrêté du 5 ao?t 2020)以進一步規管食品接觸橡膠制品以及嬰幼兒奶嘴,該法令取代并廢除舊的1994年11月9日關于與食品、食品和飲料接觸的橡膠材料和制品的命令,并已經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新版本與舊版本相比

            有以下重要更新

            03


            ●澄清橡膠的定義,該定義涵蓋了硫化熱塑性彈性體,而不包括有機硅彈性體;

            ●更新用于制造食品接觸橡制品以及嬰幼兒橡膠奶嘴的授權物質清單;

            ●更新了授權物質的限制和參數,包括特定遷移限量(SML);

            ●更新某些驗證橡膠材料和制品的合格性的規則,如增加次級芳香胺遷移、六亞甲基四胺遷移、重金屬遷移以及含量要求;VOM增加允許公差等;

            ●添加了全新的合規聲明要求 (Doc)。

            ●全面遷移限制要求用以下兩個方式之一表示:

            ≤ 10 mg/dm 2對于 1) 所有物品 2) 嬰幼兒奶嘴和 3) 墊圈、閥門和閥門元件,其中與食物接觸的表面與體積之間的比率未知或指定。

            ≤ 60 mg/kg 用于 1) 嬰幼兒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2) 奶嘴(奶嘴)和 3) 墊圈、閥門和閥門元件,其中與食品接觸的表面與體積之比已知或指定的。


            04


            新法規中的部分

            重要條款要點

            部分強調
            一條食品接觸橡膠材料和制品、嬰幼兒橡膠奶嘴及其制造過程中使用的中間材料和物質。法律中特別提及的由彈性體或橡膠制成的奶嘴(奶嘴)和嬰幼兒安撫奶嘴。
            第三條橡膠材料將使用附件 I“單體、起始物質和授權改性劑”中的物質制造,但須遵守其中的規范。它們也可以使用附件八“授權成分清單,須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評估所需的申請”下的化學品生產,但須遵守其中的規范,直至 2025 年 7 月 1 日。
            第四條只有附件 II 中的添加劑及其條件可以用于制造橡膠材料和制品。染料和顏料必須符合附件 VII 中關于重金屬、芳香胺和多氯聯苯 (PCB) 的純度標準。除非在附件 II 和 VIII 中得到授權或提及,否則禁止使用納米物質。
            第六條成品狀態的食品接觸橡膠材料和制品必須符合以下要求*:≤0.5%±0.1%(揮發性有機物,VOM)≤1微克/分米2(N-亞硝胺的SM)**≤10微克/分米2(SM的正亞硝基物質)**≤0.01毫克/千克(芳香伯胺的 SM)≤ 1 mg/kg(芳香伯胺和仲胺的總 SM)≤ 3 mg/kg(甲醛的 SM)≤ 15 mg/kg(甲醛和六亞甲基四胺的總 SM)≤ 1 mg/kg 對于鉛、鎘、銻、汞和砷的總含量不含過氧化物金屬的特定遷移:≤ 1.2 mg/kg(鋇)≤ 4 mg/kg(銅)≤ 1 mg/kg(鋁)≤ 5 mg/kg(鋅)*參見正文整體遷移 (OM)**不適用于嬰兒和幼兒用奶嘴(奶嘴)和奶嘴中的彈性或橡膠材料,因為這些材料受以下第 8 條的約束
            第七條詳細說明 SML 和 OML 的合規性控制,包括附件 III 中用于測量 SM 和 OM 的測試條件表。
            第八條嬰幼兒用彈性體和橡膠材料制成的奶嘴(奶嘴)和奶嘴,按附件四A部分的方法進行下列試驗:≤ 0.01 mg/kg 亞硝胺≤ 0.1 mg/kg 亞硝基物質
            第十二條詳細說明 DoC 的要求,包括附件 V 中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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