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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解歐盟照明產品ERP要求及能效標簽EPREL注冊
            發布時間: 2021-12-06 11:48 更新時間: 2024-12-28 10:00

            生態要求指令 (EU) 2019/2020
            法規生效時間:2019.12.25
            法規實施時間:2021.09.0

             舊法規及其失效時間:(EC) 244/2009,(EC) 245/2009&(EU) 1194/2012從2021.09.01起失效

            能效等級標簽指令 (EU) 2019/2015
            法規生效時間:2019.12.25
            法規實施時間:2021.09.01
            舊法規及其失效時間:(EU)No 874/2012從2021.09.01起失效

            2021年5月1日至9月1日期間,需要注冊eprel,在此期間投放市場產品供應商需將新舊標簽一同發給經銷商。9月1日開始使用新標簽,至2023年3月1日經銷商有18個月的時間更換現有的在庫存/銷售點的產品的標簽。

          1. 法規覆蓋范圍

          2. 生態要求:光源、組合器具(燈具)、控制器
            標簽要求:光源、組合器具(燈具)
            如下圖:LS=light source, CG=control gear

            注意:
            電池供電產品的光源和獨立控制裝置,包括但不限于手電筒、帶有集成手電筒的手機、玩具(包括光源)、僅靠電池供電的臺燈、騎自行車的臂章燈、太陽能花園燈等不在此生態要求和能效標簽要求范圍。
            LED芯片和LED封裝也不在范圍內。

          3. 重要定義

          4. 1,光:“光”是指波長在 380 納米至 780 納米之間的電磁輻射
            2,光源LS:
            白熾燈、熒光燈、高強度放電燈、無機發光二極管(LED)或有機發光二極管(OLED)或它們的組合。不滿足條件 (a) 的高壓鈉 (HPS) 光源被視為本法規目的的光源
            (a)色坐標符合0,270 < x < 0,530 和
            2,3172 x 2 + 2,3653 x - 0,2199 < y < - 2,3172 x 2 + 2,3653 x - 0,1595
            (b)投影發光面光通量 < 500 lm/mm 2的投影發光表面積
            (c)總通量介于 60 至 82 000 lm之間
            (d)顯色指數CRI>0
            3,控制裝置CG:指一個或多個設備,集成或不集成在一個光源中,旨在為一個或多個特定光源在電氣安全和電磁兼容性設定的符合條件下提供所需的電氣電源動力, 它可能包括轉換電源、啟動電壓、限制運行、預熱電流、防止冷啟動、校正功率因數、減少無線電干擾等。
            4,獨立控制裝置:沒有與光源集成,作為獨立電源或集成燈具可替換控制器來供應的照明產品控制裝置
            5,“市電”或“市電電壓”(MV) :指 50 Hz 下 230 (± 10 %) 伏交流電
            6,“色度”:指由色度坐標(x 和 y)定義的顏色刺激的屬性
            7,光通量(Φ),以流明(lm)表示,是指根據人眼的光譜靈敏度評估電磁輻射,從輻射通量(輻射功率)得出的量。它是指在適用標準規定的條件(例如電流、電壓、溫度)下,光源在4π 球面度(360°)立體角內發出的總通量。它指的是未調光的光源在短時間運行后的初始光通量,除非明確規定要在調光條件下的光通量或在給定的運行時間后的光通量。
            8,“顯色指數” (CRI) 是指通過有意識或潛意識的比較,通過與參考光源下的顏色外觀進行比對,量化光源對物體顏色外觀影響的度量,是前 8 次測試的顯色平均 Ra標準中定義的顏色(R1-R8)
            9,“市電光源 (MLS)”是指可以直接在市電電源上工作的光源。直接在主電源上工作的光源,也可以使用單獨的控制裝置在主電源上間接工作的光源應被視為主電源;
            10,“非市電光源 (NMLS)”是指需要單獨的控制裝置才能在市電上運行的光源;
            10, “定向光源”(DLS)是指在立體角π sr(對應角度為120°的錐體)內具有至少80%的總光通量的光源;
            11, “非定向光源”(NDLS)是指不是定向光源的光源;
            12, “高亮度光源”(HLLS)是指在峰值強度方向上平均亮度大于30 cd/mm 2的LED光源;
            13,“亮度”是指基本光束通過給定點并在包含給定方向的立體角中傳播的亮度除以面積(cd/m 2 );
            14,“有用光通量”(Φ use),是指在確定其能效時考慮的光源光通量部分:
            — 對于非定向光源,它是在 4π sr 立體角(對應于 360° 球體)內發射的總通量;
            — 對于光束角≥ 90°的定向光源,它是在π sr 立體角(對應于120°角的錐體)中發射的通量;
            — 對于光束角 < 90° 的定向光源,它是在 0,586π sr 立體角(對應于角度為 90° 的錐體)中發射的通量;
            15,'on-mode power'(P on),以瓦特表示,是指在所有照明控制部分和非照明部分斷開的情況下,一個光源滿載時的電功率消耗;
            16,'空載功率'(P no),以瓦特表示,是一個單獨的控制裝置在空載模式下的電力消耗;
            17,“待機功率”(P sb),以瓦特表示,是光源或獨立控制裝置在待機模式下的耗電量;
            18,“聯網待機功率”(P net),以瓦特表示,是 CLS 或 CSCG 在聯網待機模式下的電力消耗;
            19,“電池供電”是指僅由同一產品中包含的電源提供的直流電 (DC) 供電的產品,而不直接或間接連接到主電源
            20,“防眩光罩”是指一種機械或光學反射或非反射不透光擋板,旨在阻擋從定向光源中的光發射器發出的直接可見輻射,以避免在直接觀察時使觀察者暫時局部失明(殘疾眩光)。不包括定向光源中發光體的表面涂層。
            21,“控制裝置效率”是指提供光源的輸出功率除以使用標準中定義的條件和方法的單獨控制裝置的輸入功率。任何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斷開、關閉或設置為小功耗,并從總輸入功率中減去該功耗
            22,閃爍”是指對于靜態環境中的靜態觀察者,由光刺激引起的視覺不穩定感,其亮度或光譜分布隨時間波動。波動可以是周期性的和非周期性的,并且可能由光源本身、電源或其他影響因素引起。本法規中使用的閃爍度量是參數“P st LM”,其中“st”代表短期,“LM”代表光閃爍計方法,如標準中所定義。值 P st LM = 1 意味著平均觀察者有 50% 的概率檢測到閃爍;
            23,頻閃效應”是指對于非靜態環境中的靜態觀察者而言,由光刺激引起的運動感知變化,其亮度或光譜分布隨時間波動。波動可以是周期性的和非周期性的,并且可能由光源本身、電源或其他影響因素引起。本法規中使用的頻閃效應度量是標準中定義的“SVM”(頻閃可見度度量)。SVM = 1 代表一個普通觀察者的可見度閾值;
            24,“位移因數(cos φ1)”是指市電電源電壓的基波和市電電流的基波之間的相角φ1的余弦。位移系數是在滿載時測量的;
            (58) “流明維持系數”(X LMF)是指光源在其使用壽命內的給定時間發出的光通量與初始光通量的比值;
            (59) “生存系數”(SF) 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在給定時間繼續工作的光源總數的規定比例;
            (60) LED 和 OLED 光源的“壽命”是指從開始使用到 50% 的光源的光輸出逐漸降低到初始光通量的70% 以下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小時為單位 . 這也稱為 L70B50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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