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有關修訂REACH法規((EC)1907/2006)附件XVII的修訂案-法規(EU) 2021/1297,原第68項有關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的限制內容將被含9至14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簡稱C9-C14 PFC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限制要求所取代。該法規將于官方公報公布后第20天生效。
限制要求
該法規生效后,REACH法規附件XVII第68項將被以下內容替代:
68. 分子式為CnF2n+1-C(=O)OH的直鏈和支鏈全氟羧酸,其中n=8,9,10,11,12或13(即C9-C14 PFCAs),包括其鹽類和任何組合; 任何含有全氟基團,分子式CnF2n+1-,直接連在另一個碳原子上,其中n=8, 9, 10, 11,12, 13的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包括其任何組合; 任何含有全氟基團,分子式CnF2n+1-不直接連在另一個碳原子上,其中n= 9, 10, 11,12, 13或14作為結構元素之一的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包括其任何組合。 以下物質不屬于本范圍: — 分子式為CnF2n+1-X,其中X=F,Cl或Br,n= 9, 10, 11,12, 13,14,包括任何組合; — 分子式為CnF2n+1-C(=O)OX' , 其中n>13且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 1. 2023年2月25日起,該物質本身不得制造及投放市場。 2. 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將物質用于或在以下產品中投放市場: (a) 作為另一物質的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除非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全氟羧酸及其鹽類的總濃度小于25 ppb,或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的總濃度小于260 ppb。 3. 作為第2條的豁免,如C9-C14全氟羧酸、其鹽類及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作為生產含碳鏈小于等于6個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副產物(生產過程符合本法規第18(4)條中第(a) 到(f)點規定的嚴格可控條件)存在于用作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的物質中,其在該物質中的總濃度限值為10 ppm。委員會應于2023年8月25日前審核該限值。 4. 自2023年7月4日起,第2條將適用于以下產品: (a) 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傷害的防油防水紡織品; (b)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氣體濾膜、水濾膜和醫用紡織品用濾膜;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能夠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業密封劑。 5. 作為第2條的豁免,2025年7月4日前,C9-C14全氟羧酸、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允許用于以下產品: (a) 半導體制造業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b) 用于膠片的感光涂層; (c) 侵入式和植入式醫療器械; (d) 已安裝在移動或固定系統中用于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級火災)的滅火泡沫,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測試,除非其釋放物能被控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可控制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庫存應按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EU) 2019/1021第5條管理。 6. 第2(c)條不適用于2023年2月25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7. 2028年8月25日前第2條不適用于壓力式定量氣霧裝置的罐內涂層。 8. 第2(c)條自2023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 (a) 半導體本身; (b) 半成品或成品電子設備中的半導體。 9. 第2(c)條自2030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成品電子設備的配件或替換件中使用的半導體。 10. 在2024年8 月25日之前,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中,第 2 段所述的C9-C14全氟羧酸總濃度限值應為2000 ppb。 自2024年8月25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含氟彈性體中C9-C14全氟羧酸的總濃度限值為100 ppb。在制造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過程中,應避免所有C9-C14全氟羧酸的排放,如無法避免,應在技術和實際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排放。為不與第2條沖突,本條不適用于第 2(c)條中提到的物品。委員會應于2024 年8月25日前審核本豁免條款。 11. 如C9-C14全氟羧酸存在于通過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PTFE微粉或含PTFE微粉的工業和用混合物和制品中,其第2段所述總濃度限值應為1000 ppb。在PTFE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所有C9-C14全氟羧酸的排放,如無法避免,應在技術和實際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排放。委員會應于2024年8月 25日前審核本豁免條款。 12. 就本項限制而言,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分子結構被認為有降解或轉換為C9-C14全氟羧酸的潛在可能性的物質。 |
法規限制物質
根據上述法規要求,附件XVII第68項所管控的C9-C14 PFCA、其鹽類和相關物質包含以下6項全氟羧酸:
簡稱 | 全稱 | CAS 號 |
PFNA | C9-PFCA全氟壬酸 | 375-95-1 |
PFDA | C10-PFCA 全氟癸酸 | 335-76-2 |
PFUnDA | C11-PFCA全氟十一烷酸 | 2058-94-8 |
PFDoDA | C12-PFCA全氟十二酸 | 307-55-1 |
PFTrDA | C13-PFCA 全氟十三酸 | 72629-94-8 |
PFTDA | C14-PFCA 全氟十四酸 | 376-06-7 |
*C9-C14全氟羧酸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分子結構被認為有降解或轉換為C9-C14全氟羧酸的潛在可能性的物質。
此外目前這6項物質及部分鹽類已被列入SVHC清單。
法規背景
C9-C14 PFCA具有防水、防油、耐腐蝕的特性,在油漆、紡織、木材防腐等普通消費品中使用廣泛。鑒于其用途和PFOA高度重合,在PFOA被限制后,極易被用作PFOA的替代材料,然而C9-C14 PFCAs被歸類為PBT(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和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物質)并被列入REACH法規SVHC(候選物質)清單。因此繼PFOA及其鹽類被列入歐盟POP法規附件I后,C9-C14 PFOA也被列入REACH法規附件XVII限制其使用及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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