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指令:自2019年7月22日起禁止使用其他物質和設備
適用于整個歐盟的RoHS指令(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定義了可能不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的各種化學物質,在2019年7月22日,“修訂”的RoHS指令以及禁止使用物質的新禁令將在歐盟生效。
2011/65 / EU指令
在德國,禁用物質已被添加到德國電氣和電子設備有害物質條例(ElektroStoffV)中,該禁令不僅涉及電氣或電子產品的整體,而且涉及設備的每個單獨的均質物質(例如塑料外殼中的一個)。
到目前為止,以下六種物質已受到管制:
我們VDE化學實驗室的專家會檢查您的產品是否含有均質物質
鎘(Cd)
多溴聯苯(PBB)
多溴聯苯醚(PBDE)
六價鉻
汞(Hg)
這四種物質是RoHS解讀指令中的新物質
RoHS指令[ (EU)2015/863 ] 的修訂于2015年6月4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RIP指令的附錄II擴展為包括以下四種物質:
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含有超過0.1%重量百分比的物質(Cd 0.01%重量)的均質材料不得用于屬于2011/65 / EU附錄I所列設備類別的電氣設備。這些閾值考慮到可能存在非常少量的雜質,這些雜質在技術上是不可能防止的。
請檢查產品中使用的材料,以確保您可以繼續在歐盟銷售產品。如果對使用的物質有任何疑問,我們非常樂意提供幫助。
第11類和電纜的物質禁令
目前有10種不同類別的RoHS指令適用。截至2019年7月22日,將增加第11類,根據第2條第(2)款,第11類包括不屬于另一類別的所有其他電氣和電子設備以及“開放范圍”的例外情況。此適用范圍對所有符合要求的設備開放。第3條第(1)款和第(2)款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定義(除非明確排除)。
用于傳輸電流或電磁場的電纜也是“電氣和電子設備”。只有標稱電壓<250 V的電纜屬于此應用范圍(見第3條第5款)。必須遵循物質限制。RoHS范圍內的電纜在EEE類別到期日或2019年7月不包含禁用物質(如果不專用于任何EEE類別且額定電壓<250V(類別11))。
單獨投放市場并且不屬于其他電氣和電子設備的外部電纜必須歸類為第11類,因此符合物質限制(包括未完成的電纜,如沒有插頭的電纜卷筒)。
自2019年7月22日起,物質禁令也適用于之前不屬于2011/65 / EU指令適用范圍的電纜。
完整的類別列表: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型家用電器
3.信息技術和電信設備
4.消費類設備
5.照明設備
6.電子電氣工具
7.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8.醫療設備
9.包括工業在內的監測和控制儀器監測和控制儀器
10.自動分配器
11.上述任何類別未涵蓋的其他EEE。
根據RoHS指令2011/65 / EU第3(1),(2)條定義“電氣和電子設備”
(1)“為了正常工作而依賴于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以及用于產生,傳輸和測量這種電流和場的設備,并且設計用于交流電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伏的設備和1500直流電壓。“
(2)就第1點而言,“依賴”是指就EEE而言,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來實現至少一種預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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