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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歐盟REACH、RoHS發布重要消息
            發布時間: 2021-12-17 16:41 更新時間: 2025-01-01 10:00

            2020年12月1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關于REACH法規限制篇的修訂法規(EU) 2020/2081和(EU) 2020/2096。其中(EU) 2020/2081增加第75項關于紋身用途的混合物中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EU) 2020/2096修訂REACH法規限制篇的第3、28~30、43、46項,刪除已經納入歐盟POPs法規管控的第22、67和68項,法規在官方公報發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1、新增第75項
            2022年1月4日之后,紋身用途的混合物如不符合下述至少一條特定的限制要求,則不得用于紋身和投放歐盟市場:(a) 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分類的任何物質;(b)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中所列物質;(c)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V中,且符合在該附錄表格g,h和i列中任何一種規定情況的物質;(d) REACH法規附錄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質。此外對于限制要求的第7和第8條的要求適用于所有紋身用途的混合物,不論其是否屬于以上(a)至(d)條的物質。
            此外法規還規定了特定的豁免物質、供應商在投放市場前應在混合物上標注相關信息等,特定的限值要求等更多內容詳見法規原文文件,在此不做詳述。
            2、修訂第3、28~30、43、46項
            第3項(被認為是危險的液體物質或混合物):R65是標準的“R-短語”之一,表示與使用第67/548/EEC號理事會指令中規定的物質相關的危險引起的特殊風險,由于該指令已被廢除,因此刪除第3項限制要求中對R65的引用。由于ECHA已于2015年7月8日根據法規第69條編制了一份卷宗,并得出結論無需對該條目中規定的限制提出修正案,第6和第7段已變得多余,因此刪除第6、7段;
            第28~30項(被分類為第1A類或第1B類的致癌物質、第1A類或第1B類的致基因突變的物質以及第1A類或第1B類的生殖毒性物質):引用歐盟的1272/2008(EC)(簡稱為CLP法規)中的物質,因CLP中CMR 1A或1B更新,本條規定也應隨之更新(關于CMR類物質更新生效時間不同,詳見法規原文);新增f點針對(EU) 2017/745涵蓋產品的豁免,歐盟法規(EU) 2017/45為關于醫療器械的法規;
            第43項(偶氮著色劑和偶氮染料):更新第43項關于偶氮著色劑和偶氮染料的測試方法,更新如下:
            原方法 更新后方法
            EN ISO 17234-1:2010 EN ISO 17234-1:2015
            EN ISO 17234-2:2011 EN ISO 17234-2:2011
            EN 14362-1:2012 EN ISO 14362-1:2017
            EN 14362-3:2012 EN ISO 14362-3:2017
            第46項(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歐盟曾發布(EC) No 552/2009增加了此條款中的CAS號以及EC號,其目的是為了幫助運營商和執法機構確認該類物質,但是意圖并非是只管控這些CAS號和EC號的物質,因此現刪除了第46項中壬基酚的CAS號和EC號以體現立法者意欲管控所有類別的壬基酚類物質的本意。
            3、刪除第22、67和68項
            第22項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第67項十溴二苯醚,第68項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自2020年7月4日實施),已經納入到歐盟POPs法規的管控,此三項從REACH法規限制篇中刪除。
            2020年12月15日,歐盟RoHS 豁免Pack 22評估項目啟動,本次評估涵蓋RoHS附件III的6(a)、6(a)-I、6(b)、6(b)-I、6(b)-II、6(c)、7(a)、7(c)-I和7(c)-II九項條款,涉及合金中的鉛、高溫熔融焊料中的鉛、元器件玻璃陶瓷中鉛等廣泛在業界使用、影響范圍巨大的應用。評估為期10個月,至2021年7月27日結束。
            條款 豁免
            6(a) 機械加工中用作合金的鋼和鍍鋅鋼中的鉛含量不超過0.35%(Wt)
            6(a)-I 機械加工中用作合金的鋼,鉛含量不超過0.35%(Wt),批熱處理鍍鋅鋼組件中的鉛含量不超過0.2%(Wt)
            6(b) 鋁合金中的鉛含量不超過0.4%(Wt)
            6(b)-I 回收的含鉛廢鋁里面,鉛作為合金元素含量不超過0.4%(Wt)
            6(b)-II 用于機械加工目的的鋁,鉛作為合金元素含量不超過0.4%(Wt)
            6(c) 銅合金中的鉛含量不應該超過4%(Wt)
            7(a) 高溫熔融焊料中的鉛(即:鉛基合金中鉛含量≥85%(Wt))
            7(c)-I 電氣電子元件的玻璃或陶瓷中的鉛,電容器的介電陶瓷除外,如壓電玻璃或陶瓷裝置
            7(c)-II 額定電壓125V AC或者250V DC或更高的電容器的介電陶瓷中的鉛
            RoHS附件III中6(a), 6(b), 6(c), 7(a) and 7(c)-I 這些豁免條款曾在2019年推出的Pack18評估項目中啟動評估,但因故停滯延期到2020年底才又重新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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