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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工18002557723
            單位新聞
            澳大利亞修訂彈射玩具安全標準2021
            發布時間: 2021-11-05 11:30 更新時間: 2025-01-09 10:00

            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品委員會(ACCC)對彈射玩具的強制性安全標準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審查,并提議修訂該強制性標準,以納入對強制性標準所引用的澳大利亞和國際自愿性標準所做的修訂。

             

            2021年8月3日,澳大利亞政府通過了彈射玩具強制性安全標準的擬議修正案。該修正案載于《消費品(彈射玩具)修正案安全標準2021》中,同時還提供了該修正案的解釋性聲明,并準備將此修訂納入強制性標準的匯編中。

             

            以下是參考之前《2020年標準》的修訂要點:

             

            1. 第5章節(澳大利亞/新西蘭玩具安全標準的定義)

             

            廢除原定義(不包括注釋),替換為:

             

            澳大利亞/新西蘭玩具安全標準是指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NZS ISO 8124.1:2019玩具安全 - 第1部分:與機械和物理特性相關的安全(包括修訂1和2),由或代表澳大利亞標準和新西蘭標準聯合發布,其于2020年12月18日生效或存在。

             

             

            2. 第5章節(玩具安全標準的定義)

             

            廢除原定義(不包括注釋),替換為:

             

            玩具安全標準是指標準化組織發布的標準ISO 8124 1:2018玩具安全 - 第1部分:與機械和物理特性相關的安全(包括修訂1和2),其于2020年6月17日生效或存在。

             

            3. 第5章節(過渡期的定義)

             

            刪除“12個月”,替換為“24個月”。

             

            4. 第9(1)(b)章節

             

            廢除原段落,替換為:

             

            (b) 經第(3)子章節修訂的第4.19.1條款;

             

            (c) 第4.19.2條款。

             

            5. 第9(2)(a)章節

             

            刪除原章節,替換為:

             

            (a) 刪除第4.18.3 b)段落“為用戶提供有關如何安全使用玩具的信息的說明書(參見B.2.15),該要求僅適用于可能瞄準面部的彈射物(見E.32,彈射玩具)”。

             

            6. 在第9章節末尾

             

            新增以下內容:

             

            (3) 刪除澳大利亞/新西蘭玩具安全標準的第4.19.1條款“遙控飛行玩具應提供有關如何安全使用玩具信息的說明書(見B.2.26.2)”。

             

            7. 第11(1)(b)章節

             

            廢除原段落,替換為:

             

            (b) 經第(3)子章節修訂的第4.19.1條款;

             

            (c) 第4.19.2條款。

             

            8. 第11(2)(a)章節

             

            刪除原章節,替換為:

             

            (a) 刪除第4.18.3 b)段落“為用戶提供有關如何安全使用玩具的信息的說明書(參見B.2.15),該要求僅適用于可能瞄準面部的彈射物(見E.32,彈射玩具)”。

             

            9. 在第11章節末尾

             

            新增以下內容:

             

            刪除ISO玩具安全標準的第4.19.1條款“遙控飛行玩具應提供有關如何安全使用玩具信息的說明書(見 B.2.26.2)”。

             

            10. 第13(1)章節

             

            廢除原章節(不包括標題),替換為:

             

            (1) 本章節僅適用于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的彈射玩具:

             

            (a) 彈射玩具有可能瞄準眼睛或面部;

            (b) 射彈玩具發射彈射物的距離超過300毫米;

            (c) 射彈玩具發射彈射物的動能大于0.08J。

             

            11. 第13(2)章節

             

            將“和包裝”改為“或包裝”。

             

            12. 第13(3)章節

             

            廢除原章節,替換為:

             

            “確定射彈射程和動能”

             

            (3) 對于子章節(1),應確定:

             

            (a) 彈射玩具發射彈射物的距離是否會超過300毫米;或者

             

            (b) 射彈玩具發射彈射物的動能是否會大于0.0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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